信用证一经保兑,受益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,收汇更为稳妥;经过保兑的信用证,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,故保兑行在此成为“第一性付款人”(First Drawer)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,保兑行必须付款,或承兑或议付。
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, 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, 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, 因此不同意减价。于是, 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, 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%的检验证明,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 英镑的请求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。
本案中,休顿公司1993年2月5日向我国H公司的报盘,在2月7日由H公司做了还盘,因而1993年2月10日休顿公司再次向H公司发盘,这项新的发盘规定了发盘期限,该新发盘在送达H公司后,从H公司电传接受新发盘时,合同即告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。
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,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。经多方协商,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万美元。出口方实际损失5万美元。
在支付方式上,远期汇票承兑交单,货到付款,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,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。风险极大,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。在市场形式对其不利的情况下,买方往往以其他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,或大幅度压价。该案例便属典型的恶意利用“软条款”的例子。
【解析】(1)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。因为,公司法规定,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/2以上,即可举行。(2)董事陈某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。因为,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。而这里电话委托则不是书面委托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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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商务+法学双学位大二在读,个人感觉不是很好。国际化是一个近年来变得很美很火的词,而同时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。
1、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,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,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。举例:如提单正面已打明(或印明)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“CARRIER”一词以示明其身份,在提单签署处(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)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。
2、在缮制单据的过程中,首要原则是确保单据与信用证的严格一致性,这被称为四个统一原则。首先,信用证与契约的统一是关键,信用证的开具是以契约为基础,契约中的所有详细条款必须在信用证中明确列出,且信用证条款必须符合契约的要求。其次,单据的制作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。
3、如信用证规定Charter party B/L acceptable (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),提单内可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。
4、缮制单据的原则是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严格一致(The Document of Strict Compliance)。严格一致的原则具体表示是“四个统一”,即:——信用证与契约的统一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契约为条件,凡契约所列明的要点必须在信用证中明文列出。信用证所含的条款必须满足契约所列明的内容和要点。
1、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我国出口公司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服装一批,采用贸易术语FCA(《INCOTERMS 2000》),集装箱海运,B公司要求装运期为7月。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上海码头的仓库。当天晚上货物因仓库火灾全部灭失。
2、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(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“港至仓”),而不是仓至仓。第二个案例:银行是有权拒付的。
3、案例一(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)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。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,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,不然,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。请问,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?为什么?分析:卖方的要求合理。
4、FOB=CIF*(1-110%*1%)-1000=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=60000/8890=7492元人民币/美元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,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,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,短量、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。
5、不正确。信用证是银行信用,在单单一致、单证一致的情况下,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。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拒付货款,是故意曲解信用证本义,逃避责任。
1、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。(2)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,即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》。
2、甲于17日的复电具有什么性质?为什么?甲17日复电实质是发盘,因为甲方对价格做了更改,因此,等于甲方向乙方发盘。(2)乙于17日的回电具有什么性质?为什么?乙拒绝了甲方的发盘,意味着此交易终止。此次乙方回电不属于发盘,因为其未对具体条款进行更改,而是拒绝了。
3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。
4、FOB=CIF*(1-110%*1%)-1000=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=60000/8890=7492元人民币/美元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,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,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,短量、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。
5、开证申请人的允诺不构成对信用证的修改。而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正式修改通知,而是单凭开证申请人的电文就做了迟期装运,因此必然构成对信用证的不符点交单。所以,A公司因为没有按照原信用证的装期装运,因此,构成交单不符,而势必遭到开证行的拒付。所以,A公司不能够顺利收汇。
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,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。一些专家学者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·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到大卫·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,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-俄林定理,引经据典地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,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。
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,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,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(“双反”)扫清了道路。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,除美国商务部外,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。
在本案中,我国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国B公司发盘(法律称为“要约”),发盘中包括商品的数量,价格,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;但法国B公司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回应并未接受全部内容,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,(按《公约》规定,在磋商中,有关价格,装运条件的变更,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。
■案由 1886年美国在贸易的贝壳案中最早提出了关于产品原产地认定的思路。该案争论的焦点是“进口的经清洗和磨光后的贝壳是否仍为贝壳制品”,如果是贝壳制品,按美国当时的法律应征收35%的从价税;如果不是贝壳制品,则免征进口税。■裁决 美国法院最后认定“经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。
有经验的业务员多根据航程长短来安排交单时间,一般是船到目的地前一周左右保证单据邮寄到代收行。公司不要只重视L/C,也要研究D/P的特点,建立一套完善的、实用的业务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,同时聘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具备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门人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