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案例(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案例分享)

发布时间:2024-10-05    浏览量:40

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,急求解答!

而题中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前就出事了,风险归卖方,不在CIF中的保险部分,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绝赔偿。除非卖方在自己的风险部分也投保,才有可能索赔。

FOB=CIF*(1-110%*1%)-1000=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=60000/8890=7492元人民币/美元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,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,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,短量、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。

此合同并未成立。理由:(1)美两国都是〈公约〉的缔约国。由于双方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,因此,本案适用〈公约〉。(2)按〈公约〉规定,在磋商中,有关价格、装运时间的变更,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。

不属于.因为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(地区)之间货物和服务的交换,是各国(地区)之间分工的表现,反映了世界各国(地区)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.案例中A公司虽然是甲国设立的,但A与与B公司同在乙国,不属于跨国贸易。

合同中已包含仲裁条款,因此当地法院无权传票。所有合同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。 进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需明确界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。政府禁令属于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,但与自然灾害不同,其分类和认知在各国间存在差异。合同中若未具体列出此类事件,我方不应接受日方的要求。

第一个案例分析:CFR术语下,出口商(卖方)负责办理租船订舱,装船作业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,买方无权干涉(但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与卖方协商)本案例中卖方“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,需分3次装运。”属于分批装运;仔细分析合同及信用证,并无禁止分批装运的条款约定。

国际贸易专业案例分析题

1、合同中已包含仲裁条款,因此当地法院无权传票。所有合同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。 进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需明确界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。政府禁令属于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,但与自然灾害不同,其分类和认知在各国间存在差异。合同中若未具体列出此类事件,我方不应接受日方的要求。

2、而题中是在货物越过船舷前就出事了,风险归卖方,不在CIF中的保险部分,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绝赔偿。除非卖方在自己的风险部分也投保,才有可能索赔。

3、【分析】:(1)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。首先,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,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,买方凭单付款;其次,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,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,并制作好单据后,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。(2)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,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。

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

1、合同中已包含仲裁条款,因此当地法院无权传票。所有合同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。 进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需明确界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。政府禁令属于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,但与自然灾害不同,其分类和认知在各国间存在差异。合同中若未具体列出此类事件,我方不应接受日方的要求。

2、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。“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,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,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’仓至仓”显然是错误的。解释如下: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,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,由买方负责投保。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。

3、第一个案例分析:CFR术语下,出口商(卖方)负责办理租船订舱,装船作业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,买方无权干涉(但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与卖方协商)本案例中卖方“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,需分3次装运。”属于分批装运;仔细分析合同及信用证,并无禁止分批装运的条款约定。

4、在本案例中,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,而且价格不变,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,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。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,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。

5、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。(2)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,即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》。

外贸案例

1、案例1)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。付款方式为即期L/C;但客户要求寄1/3正本B/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,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。因是第一次交易,我方坚持不寄,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。

2、杨总是宁波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,从事外贸行业长达十几年,是宁波外贸圈里小有名气的女企业家。“2011年和老公共同创业并开办工厂,工厂由原来的15人做到现在的200人,并同时发展了5个生产加工车间,外贸团队由原来的2人到现在13人的年轻有活力的销售团队。”这一路筚路蓝缕,杨总都坚持下来了。

3、暂时进出口货物没有生产和销售等商业用途,在进出口过程中没有外汇收入与支出,不享受国内出口退税待遇。由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属于短期内暂时进出口的性质,在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,暂时免于缴纳相应税费;在规定期限内原状复运出境或进境,海关退还保证金。

4、美终裁中国产晶体硅光伏电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 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,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,这基本为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(“双反”)扫清了道路。按照美方贸易救济程序,除美国商务部外,此案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。

国际贸易案例!

1、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,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。一些专家学者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·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到大卫·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,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-俄林定理,引经据典地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,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。

2、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。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。按照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》的规定,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线是装运港船舷。本案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,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。

3、CFR术语下,出口商(卖方)负责办理租船订舱,装船作业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,买方无权干涉(但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与卖方协商)本案例中卖方“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,需分3次装运。”属于分批装运;仔细分析合同及信用证,并无禁止分批装运的条款约定。

4、应用只要记住这三个贸易术语后面接的港口和海岸就是最有用的。FOB后面跟的港口是装运港,CIF,CFR后面跟的港口是目的港。这个很重要,具体案例就要结合外贸,单证等知识了。 【案例:】我方与外商签定了FOB合同,我方出口,外方派船接货。

5、外方当事人:K国B公司,K国C银行,中方当事人:中国D市进出口贸易公司案情简介:2001年12月初,中方出口了80吨黄芪给B公司,B公司通过上述的企业银行开出总金额为8万美元的信用证。

6、公司不要只重视L/C,也要研究D/P的特点,建立一套完善的、实用的业务运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,同时聘用熟悉国际贸易惯例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具备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门人才。重要的是,企业的领导人要认真执行这些制度,不要让制度流于形式。规范填写D/P托收申请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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